将“20规则”与“11规则”和STCW公约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新规则主要对我国船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划分、职务晋升和再有效资历要求、适任考试和船上见习安排等方面作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一 ) 调整操作级船员适任证书等级
“20规则”第八条将二副、三副3000总吨及以上和500~3000总吨两个等级合并为500总吨及以上一个等级,将二管轮、三管轮3000千瓦及以上和750~3000千瓦两个等级合并为750千瓦及以上一个等级。调整后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划分与STCW公约保持一致,有利于我国船员申请其他缔约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调整后二副、三副在500总吨及以上船舶或二管轮、三管轮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资历可以作为其适任证书再有效和职务晋升的资历,可以增加这些船员到3000总吨或3000千瓦以下船舶上工作的意愿,增加其上船工作机会,加快其职业发展;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3000总吨或3000千瓦以下船舶船员紧缺的情况。
( 二 ) 降低船员晋升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要求
“20规则”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将三副、三管轮晋升二副、二管轮的资历要求从18个月缩短为12个月。长期以来我国海船船员晋升职务的资历要求明显高于STCW公约的要求,本次修订根据船员队伍的发展情况调整三副、三管轮晋升二副、二管轮的资历要求,优秀船员可以实现较快晋升,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船员的从业意愿。调整后的职务晋升资历要求依然高于STCW公约,不影响履约和保证船员适任。
( 三 ) 调整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
“20规则”第十九条对适任证书再有效的申请时间、申请条件作了适当调整。
申请时间上,由目前的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放宽到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此条款可以视作对适任证书过期时间较短的船员的救济条款。
申请条件上,一是担任职务方面,在同一技术要求的船员中认可担任较低级别职务作为其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任职资历 ( 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资历可用于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修订后的内容与STCW规则第A-I/11节1.2“履行了被认为是等同于第1.1段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的职能”和1.5“在担任证书有效职务之前,作为一种编外职务或作为低于所持证书有效职务的高级船员职务不少于3个月,完成了履行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基本一致。二是服务航区方面,修订后无限航区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资历可以有部分是沿海船舶服务资历,即“满足5年内12个月资历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可以在沿海船舶上任职”,与职务晋升的资历航区认定保持相同标准。三是知识更新培训方面,对于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要求的,取消了知识更新培训要求;对于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要求的,保持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要求不变。修订后的知识更新要求也与公约的证书再有效规定一致,即STCW规则第A-I/11节1.1.1“履行了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在前5年中累计12个月,或在再有效之前6个月中累计3个月”。
近年来,我国船员职业吸引力持续下降,许多船员在海上工作一段时间后选择转陆地发展,“20规则”简化了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条件,使船员更容易保持证书有效,一定程度上可稳定船员队伍。
( 四 ) 优化船员适任考试和船上见习的安排
“20规则”修订了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改变了原“11规则”船员必须在理论考试和评估全部通过后方可进行船上见习的规定,仅要求船员船上见习前须通过理论考试,对于是否通过评估没有限制。此修订有利于校企合作开展船员培养,毕业生完成见习后再参加适任评估可促进公司强化船上培训,提升船员适任能力。从STCW规则第Ⅱ、Ⅲ章要求来看,船上见习在适任评估之前开展更为合适。本次修订没有直接要求船员必须先见习后评估,可能是考虑到如此硬性规定有可能对船员上船就业产生影响,同时目前我国船员评估的能力也难以适应所有船员在完成船上见习后再参加适任评估。
另外,“20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参加适任考试的要求,并将考试成绩公布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 五 ) 调整航海类学生参加适任考试的规定
“20规则”修订了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和表注4相关内容,对航海类中专、两年制非学历教育和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的培训和考试规定作了调整:
一是允许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毕业生直接参加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恢复“11规则”之前的规定。
二是将航海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时间限制从“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调整为“毕业或者结业前12个月”,为希望尽快取得支持级船员适任证书的学生提供便利。
三是将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学生参加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时间要求从18个月调整为12个月。一些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学生有加入船员队伍的愿望,但较长的培训时间和较大的经济成本降低了他们从事航海工作的热情和动力。“20规则”根据《海船船员培训大纲》将此类学生的培训时间调整为12个月,有利于吸引非航海类毕业生加入船员队伍。
( 六 ) 完善承认签证制度
“20规则”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根据公约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履约强制性审核要求,进一步明确船员证书互认协议和船员申请承认签证要求,将“与我国签署船员证书互认协议”作为前提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保持一致。同时,将外国船员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由部海事局调整至直属海事局,方便签证的办理。
( 七 ) 打通公务船和小型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通道
“20规则”第六十四条增加了海上公务船和小型海船 ( 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 ) 船员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申请“20规则”适任证书的规定,规范了海上公务船和小型海船船员的管理,同时也可拓宽公务船和小型海船船员的就业渠道。
( 八 ) 调整船员服务簿的管理
“20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时,海事管理机构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新规第五十八条删除了直接涉及船员服务簿处罚的内容。我国船员管理实行的是注册和任职资格制度,《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9〕6号 ) 要求取消服务簿审批的行政许可,保留船员服务簿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的功能。
( 九 ) 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适任证书核发范围
“20规则”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适任证书核发范围,将适任证书按照是否参加航海与轮机值班分为两个大类,具体参见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等条款。
“20规则”第十八条结合管理实际规定了不同对象适任证书的有效期限,即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机工和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所有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 十 ) 调整其他一些海上服务资历要求
“20规则”除了上述关于职务晋升、再有效、承认签证等资历调整外,还有一些变化需要关注,主要包括:
一是三副、三管轮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资历要求从12个月调整为6个月,保持与“三副、三管轮晋升二副、二管轮的资历要求从18个月缩短为12个月”相对应,参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 三 ) 项。
二是附件表注1对晋升管理级职务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作了调整,规定“申请晋升3000总吨及以上大副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的船员除满足上述资历要求外,5年内三副、二副或者三管轮、二管轮合计资历至少有12个月是在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即晋升3000总吨及以上大副或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必须有12个月的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操作级资历。调整后此规定与STCW公约关于“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一致。
三是附件表注2修改了对非运输船舶任职资历的认可,规定“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适任证书再有效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即不再认可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作为运输船舶船长和驾驶员职务晋升要求的资历。此调整与STCW公约关于“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要求保持一致,对拖轮、打捞船、救助船、公务船和科学考察船等非运输船舶上的船长和驾驶员晋升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四是附件表注3将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的海上服务资历要求从12个月调整为6个月,恢复“11规则”之前的规定。
五是第二十六条第 ( 二 ) 项将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三副晋升客船二副的资历要求从18个月调整为12个月,此规定与本次规则修订三副晋升二副资历要求从18个月调整为12个月保持一致。
六是第二十六条第 ( 一 ) ( 二 ) 项将货船三副、二副申请客船三副、二副适任证书的任职船舶等级要求从“3000总吨及以上”调整为“500总吨及以上”,第二十七条将货船三管轮、二管轮申请客船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的任职船舶等级要求从“3000千瓦及以上”调整为“750千瓦及以上”。此规定与本次规则修订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等级保持一致。
( 十一 )“安全记录良好”的认定
“20规则”第六十三条第 ( 九 ) 项将“安全记录良好”的认定从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调整为“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以保持与《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2012年5号 ) 一致,确保航运安全。
( 十二 ) 明确事故中船员能力考核的对象和被注销适任证书后的适任评估工作
“20规则”第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将对事故中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的对象限定为“责任船员”,并将能力考核不通过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参加“低等级、职务或者航区的评估”改为“低一级职务的评估”,以规范对事故中船员的能力考核和船员被注销适任证书后的评估工作,防止考核对象扩大化和限制海事管理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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