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宁波海事 ,作者宁波海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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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
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又一个重要地方性法规案审议通过啦。宁波市生活垃圾今后将分四并分类定点投放,不得随意丢弃,垃圾混收混运也将受严惩。生活垃圾分类以后就有法可依了!
近期,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关于《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严厉打击船舶故意排污行为,坚决纠正防污染设施设备缺陷,提升防治船舶水污染治理水平。
今天小编就重点带大家了解一下船舶垃圾方面的相关知识。
一、哪些是船舶垃圾:
船舶垃圾系指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并需要随时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生活及工作用品的废弃物。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相关规定,船舶垃圾分类情况主要如下表:
二、船舶垃圾的危害
船舶垃圾按入水后状态可分为溶解、沉淀、悬浮、漂浮四类。
1
第一类垃圾入水后直接溶入水中,能使水体富营养化,影响鱼类生长等。
2
第二类垃圾入水后立即沉入水底,给河床造成污染,成为永远的垃圾。
3
第三类垃圾入水后随波逐流,会阻塞各种吸水口,影响自来水厂取水、水电厂正常发电。
4
第四类垃圾漂浮于水面,不仅破坏水面景观,影响旅游业,还与水葫芦等水植物缠结成浮片,影响船舶航行。
三、船舶垃圾防治法律法规及相应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内容: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
海船船员:船舶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给予大副或轮机长,及责任船员记15分的船员违法记分处理
内河船船员: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给予大副或轮机长,及责任船员记15分的船员违法记分处理
四、船舶垃圾分类
了解过了船舶垃圾带来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再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下船舶垃圾分类情况吧!
船上一般配有红绿蓝黑四色标识的垃圾容器。这些颜色的垃圾桶分别代表什么呢?
蓝色用于收集生活垃圾
红色用于收集塑料垃圾
黑色为作业废弃物,垃圾桶是防渗漏的
绿色用于收集食品废弃物
五、船舶垃圾排放要求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相关规定:
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1)在任何海域,应将塑料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2)对于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至12海里(含)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25毫米后方可排放;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3)对于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留物方可排放。
4)对于动物尸体,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5)在任何海域,对于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6)在任何海域,对于不同类别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应同时满足所含每一类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内河航运作为我国交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造成的内河水体污染问题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以确保内河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因此,小编在这里重点再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内河船舶垃圾排放的要求。
根据《201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
所有船舶垃圾应储存在垃圾收集装置中,定期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不应排往水域。
凡船长为12m 及以上的所有船舶,应设置告示牌以便船员及乘客知道关于船舶垃圾处理的规定,告示牌的规格、内容及安装位置应符合海事局的有关规定。
对于4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以及核准载运船上人员15 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垃圾记录簿,以记录每次排放作业情况。
六、船舶处理垃圾的设备
参考船舶类型、航行区域、船员或乘客的数量,船上可以装备焚烧炉、压实机、研磨或粉碎机或者其它的设备。采用压实机、焚烧炉、粉碎机和其他设备处理垃圾有许多优点,比如能减少船上存放垃圾的空间,港口接收处倾倒垃圾更为方便。
▲焚烧炉
因一些港口法律规定限制排放指定的气体,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的地区,通常焚烧装置在港口和终点站不能使用。船上进行焚烧作业,焚烧炉灰渣应妥善保存,在合适港口进行回收。
▲焚烧炉炉灰
非特殊区域领海基线3海里内,特殊区域领海基线12海里内,设置在厨房直接通海的粉碎机不可使用,应上锁或挂上“禁止使用”的标牌。
七、船舶垃圾管理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1
船舶作业废弃物包括货舱和外部洗涤水中所包含的清洁剂和添加剂,满足条件时可排放入海。
2
船舶垃圾应分类妥善存放,特别注意一切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渣皆属于塑料。
3
垃圾接收收据上的内容应与《垃圾记录簿》上所记录一致。
4
船舶如果在港停留时间过长,尤其在夏天,食品垃圾可妥善包装后置于冷藏处所,以免腐坏变质,给船舶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和对船员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
5
船舶垃圾主管高级船员应注意食用油的记录,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合适容器存储。
6
当垃圾被其他禁止或者有特殊倾倒要求的垃圾混合或者污染时,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
7
《垃圾记录簿》应自最后一次记录日期起,记录簿以及垃圾接收收据须在船上保存两年,以备检查。
8
航运企业制定并保持船舶垃圾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管理做好船舶垃圾处置工作。
9
航运企业对船长、船员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遵法守法的意识。
10
航运企业结合内部自查,确保船舶的证书与文书、防污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处于合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