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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时间:2014年05月09日   作者:佚名  点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具体分工授权见附录1)。

        经我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因适任证书适用航区调整,船员需迁移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可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一) 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四条  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附录2)。

    第五条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学生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学生毕业5年后,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方可直接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11规则”生效前,学员在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已完全覆盖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各个环节的院校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且该院校在开展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前,已将教学计划和培养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第六条  船员应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见附录3)要求参加考试,其中适任理论考试科目及格分数线按照规定(见附录4)要求实施,评估项目及格分数线依照评估规范规定要求实施。

    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八条  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格证,其适任证书需取消对客船的限制,其中在两港间航程在50海里及以上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除外;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和在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其适任证书不需要对相应类型船舶取消限制,但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水产品运输船(鲜销)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非运输船”;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的船员在通过职务晋升考试并完成见习后,取消该限制。非运输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服务资历等同于运输船的服务资历。

    第九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的相应或较低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相应或较低的职务。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十条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持有“11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由培训机构、船员本人或船员所在的航运公司或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培训机构审核的《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和培训证明,申请适任考试。

    申请适任考试初考者,须一次性申请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每期补考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

    第十二条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录6)。

    第十三条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补发或变更的,除提供“11规则”第十二条(一)、(四)、(五)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适任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后申请补发的,应向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事管理机构出具事故证明。

    (二)适任证书所载身份信息错误申请变更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要求界定。

    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证书需要的海上服务资历,“11规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持有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其船长或驾驶员任职资历等同于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其他无线电操作人员必须具备“11规则”第十五条要求的无线电操作资历。

    第十五条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在按照“11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免于岗位适任培训和船上见习。

    “11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记录良好”是指申请人在原来担任现申请的低一职务期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十六条  发生“11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情形的,须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对责任船员进行防污染规定、设备操作程序和方法的现场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
     

    表一  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

    序号

    单    位

    管  辖  范  围

     1 

    辽宁海事局

    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

    2

    天津海事局

     天津市、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

    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

    4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及除江苏省以外的长江干线各省市

    5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

    6

    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

    7

    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

    8

    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9

    深圳海事局

     深圳市

     表二  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和无限航区普通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

    序号

    单    位

    管  辖  范  围

     1 

    黑龙江海事局

    黑龙江省

    2

    辽宁海事局

     辽宁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

    3

    河北海事局

     河北省

    4

    天津海事局

     天津市、北京市、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

    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

    6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

    7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

    8

    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

    9

    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

    10

    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深圳市除外)、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11

    广西海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12

    海南海事局

     海南省

    13

    深圳海事局

     深圳市

    14

    长江海事局

    除上海市、江苏省以外的长江干线各省市

     

     

     

    附录2:

    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

    岗位适任培训

    最低培训时间

    备注

    500总吨及以上/750千瓦及以上

    未满500总吨/未满750千瓦

     

    船长

    3个月

    1个月

     

    大副

    3个月

    1个月

     

    三副

    12个月

    6个月

     

    轮机长

    3个月

    1个月

     

    大管轮

    3个月

    1个月

     

    三管轮

    12个月

    6个月

     

    电子电气员

    12个月

     

     

    值班水手

    4个月

    1个月

     

    值班机工

    4个月

    1个月

     

    高级值班水手

    2个月

     

     

    高级值班机工

    2个月

     

     

    电子技工

    4个月

     

     

     

    备注:

    1.无线电通用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无线电限用操作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2.沿海三等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吨位(功率)提高者,需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岗位适任培训;其他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者可只参加所申请考试科目与项目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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